狗万客户端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区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狗万客户端国资委印发《关于规范区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管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市国资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区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区管企业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单位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于2018年11月12日前报送区国资委。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确定本单位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
2、各区管企业应及时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报区国资委备案。
附件:《关于规范区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
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国资委办公室 ????????????
2018年10月22日印发
附件:
关于规范区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区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狗万客户端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18〕5号)、《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西青国资发〔2018〕37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区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区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的具体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二、区管企业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掌握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三)熟悉与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三、区管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及其各级子企业规模、区域分布、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执业质量、执业信誉、技术特长、区域分布等因素,建立适应本企业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
区管企业确定评估机构备选库后,应当在本企业公告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及选聘情况报送区国资委备案。区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将区管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区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聘请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选聘。其中涉及资产总额账面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应采取差额竞争方式确定。
个别临时业务中确有原因不能在本企业备选库内选聘的,应当在区国资委公布的区管企业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选聘,并向区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
五、区管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和企业评估业务需要,对评估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健全评估机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综合评价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应当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备选评估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六、区管企业确定入库评估机构数量应当与本企业评估项目数量、规模和经济行为类型相匹配。区管企业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备选库时,应当根据企业业务需求调整入库评估机构数量,不得继续选聘连续四年未承担本企业评估业务的在库评估机构。
七、区管企业建立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区管企业产权管理、财务、审计、法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参与选聘;必要时可邀请评估协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八、区管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入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需明确评估机构在库期间出现本通知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的处理方式,并约定评估机构如因违法违规执业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惩戒,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区管企业。
九、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管企业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评估机构需制订整改措施并限期3个月完成整改,整改不见成效的解除聘用合同,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国资委:
(一)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二)未能按照业务约定书要求派出足够数量、相应执业能力的评估师执业的;
(三)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四)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接受国资委监督检查时,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五)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业务的;
(六)受到行业协会警告、限期整改惩戒的。
十、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管企业应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解除与评估机构聘用合同,区管企业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时,不再出现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区管企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各区管企业):
(一)履行评估程序严重不到位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
(三)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受到行业协会行业内通报批评惩戒的。
十一、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管企业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解除与评估机构聘用合同,近三年不再出现下列情形的,可重新聘用(区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各区管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
(一)以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业务的;
(二)与评估项目相关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或具有误导性评估报告的;
(三)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出具的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评估标的客观价值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六)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惩戒的;
(七)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后,未及时告知区管企业的;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十二、受聘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区管企业可终止其执行该业务;情节严重的,可将该评估机构从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由区国资委通告各区管企业三年内不再选聘该评估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区管企业在选聘评估机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评估机构选聘过程中发生暗箱操作现象。区国资委定期对区管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建立工作及企业重大重组改制涉及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
十四、各街镇、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实际情况,加强评估机构备选库管理。
十五、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本《指导意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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