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6〕014号
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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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汽油零售。现场检查时,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受托委派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在用的6把汽油加油枪(编号分别为1-6号)进行了油气回收气液比监测。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机动车排污检控站于2026年4月10日出具了监测报告(编号:津西环车C2026031701(X)号),监测报告显示:1-6号汽油加油枪的气液比监测结果分别为1.02、1.04、1.12、0.93、1.19、2.69,其中4号及6号加油枪的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302-2024)5.3的要求,依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302-2024)表5,检测的加油枪中气液比不合格枪数≥1可判定加油枪气液比超标,你单位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的枪数为2,故你单位加油枪气液比超标。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我局有《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编号:津西环车C2026031701(X)号)、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以《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6〕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6〕008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狗万客户端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2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气液比不合格的加油枪数量占比为33.33%及近两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的情节因素,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狗万客户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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