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2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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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医疗器械注塑产品、精密注塑模具制造业务,主要生产工艺为干燥、上料、注塑成型、检验、入库。注塑成型工序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有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注塑机正在生产,UV光氧催化设施中的40组灯管,有33组不亮,现场重启该设施后,有35组不亮。你单位的行为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我局有《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以《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1〕0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4日提交了《情况说明》及环保VOC设备检修记录表、运行记录表、更换配件明细表等证据材料。我局于2021年11月26日下午召开案件集体审议会再次审议该案,经集体研究,基于你单位已经整改完毕、设备已正常运行的事实,在符合《狗万客户端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对你单位罚款金额进行部分减免,减免人民币四千元整。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18日《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环罚告字〔2021〕022号)、2021年11月23日《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以及2021年11月26日《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审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万一千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狗万客户端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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