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
为增强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 促使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督管理。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是对产地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运用监管手段, 根据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政府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本区生产的农业初级产品, 即在农业活动中 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 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 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三、“黑名单”监督管理要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由农经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黑名单”审核组,确定失信企业“黑名 单”。
四、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单”公示。
(一) 在农产品种植、 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 饲料添加剂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伪造农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农产品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安全事故的;
(四) 拒不接受农产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抗拒执法检查、 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
(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国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安全指标不合格的;
(七)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农业投入品的。
五、“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 农产品安全抽查、 监督检查, 群众举报等途径,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各项情形之一,进行收集、取证, 记录违法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信息,由专家组审核并发布。
(二) 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 “黑名单” 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在狗万客户端政府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公布。
(三)“黑名单”企业的处罚。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作出如下处罚:
1.取消当年市、区各类农业产业项目扶持;
2.取消当年市级龙头企业、优质农产品知名品牌等评选资格;
3.取消农产品“三品一标”认定;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处罚。
(四)信息解除。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经整改后,申请组织检查和复检,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报请专家组审核,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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