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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7-07 来源: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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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农(陆渔)罚〔2025〕3号

当事人:高**???????????????????????????

住址: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镇***村**路**号

身份证件号码:120111************

当事人在禁渔期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有人于子牙河水高庄桥一带违法捕鱼。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韩**、李**前往该处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行至子牙河水高庄桥南200米处,发现高**于该处岸边,手持渔网进行捕鱼活动。经申请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向高**出示执法证,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随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早晨6时许在子牙河水高庄桥南200米下丝网捕鱼。当日8时许,当事人在收网时被执法人员制止。现场发现丝网1张,蓝色编织袋1个,网中有鲫鱼8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当事人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当事人存在捕捞活动的违法行为。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禁渔期进行捕捞的事实经过。

4.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发现的相关违法事实,与证据2相互印证。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陆渔)罚告〔2025〕3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高**在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事实清楚,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印证当事人高**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捕捞数量较少,并及时将所捕渔获物放生,参照《狗万客户端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序号2:“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内陆非法捕捞渔获物五十公斤以下或价值五百元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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