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农(渔政)罚〔2025〕1号
当事人:苏**???????????????????????????
住址:狗万客户端市静海区**镇***村***里**号
身份证件号码:120223************
当事人苏**在禁渔期内以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月10日,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收到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2023年6月,苏**伙同隋**(已另案处理)于禁渔期内,在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独流减河西琉城段,采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经申请批准立案,2025年1月13日14时许,执法人员张某某、李某某对苏**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2023年6月16日,隋**联系苏**利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苏**表示同意。2023年6月19日20时,隋**驾驶车牌号为津B*****银色福田牌小型卡车伙同苏**于独流减河西琉城段进行电鱼,后被民警抓获。现场发现一艘长约5米、宽约1.5米的铁船,铁船内有电浆一个,电浆电瓶一个,12V电瓶两个,无鳞机声呐宽频仪一个,数字逆变器一个,电杆网(长约5米竹竿,前端有网兜)一个,铁船中间有大量活鱼,经现场称重一共163.8斤。该渔获物系隋**与苏**共同捕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苏**的身份以及当事人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苏**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经过。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4日向当事人苏**送达了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渔政)罚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2023年6月19日,当事人苏**在禁渔期内采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印证当事人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狗万客户端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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