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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1-27 来源: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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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农(兽药)不罚〔2025〕1号

当事人:狗万客户端郝大夫护生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

住所: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张家窝镇玉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郝**???????

狗万客户端郝大夫护生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2月24日,接到12345便民专线投诉举报,狗万客户端郝大夫护生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某电商平台售卖假兽药。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李某某、韩某某于2025年1月3日对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张家窝镇玉台路11号的狗万客户端郝大夫护生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举报情况核实。经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12月7日在其以狗万客户端郝大夫护生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注册的网店上销售了名为“秋梨枇杷乳”的产品,属于兽药范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申请立案调查。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李某某、韩某某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出示执法证件,对现场展开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后对狗万客户端郝大夫护生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及相关网络销售记录截图,并由郝**确认签字。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7日通过网店向市民出售功效为止咳化痰、润肺生津、清热去火、生津利咽的秋梨枇杷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兽药和农药均是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来区分界定的。”的规定,可认定涉案的秋梨枇杷乳属于兽药。该商品外包装上未注明兽药批准文号,且在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未查询到该药品的批准文号等信息,可以认定该商品属于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应当按假兽药处理。当事人出售该商品时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已就出售的“秋梨枇杷乳”进行退款退货,退回的上述产品也已进行了返厂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狗万客户端郝大夫护生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狗万客户端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转办单202513486号、销售记录截图3张、涉案的“秋梨枇杷乳”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7日销售“秋梨枇杷乳”的事实。

三、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截图2张,证明涉案的“秋梨枇杷乳”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按假兽药处理。

四、郝**《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销售“秋梨枇杷乳”的事实经过。

五、退款记录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3日将其销售的“秋梨枇杷乳”退货退款。

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西农(兽药)罚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反该项规定,涉案物品“秋梨枇杷乳”的购买者并未开封使用,未对购买者产生危害,且当事人及时进行了退款退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产品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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