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林罚决字[2024]第03号
被处罚人姓名:石*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号
身份证号码:110106************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北京市**区**街*里**号楼*单元**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非法驯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苏卡达龟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2500元罚款(两千伍佰元整)
2.没收非法驯养野生动物苏卡达龟1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狗万客户端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狗万客户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狗万客户端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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