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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万客户端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 养老护理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1-08 来源: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王稳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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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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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优化本市养老补贴制度,依据《狗万客户端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 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概念界定

养老服务补贴是指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的物?质帮助;养老护理补贴是指为经评估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的物质帮助。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优先保障经济困难且需生活照料的高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注重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相关保障制度和补贴政策相衔接。

坚持属地管理。本办法确定的补贴对象,按户籍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服务。

????坚持城乡统一。按照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本市户籍的城 镇和农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同等享受补贴。

坚持高效便民。建立公开透明、精准识别、清晰快捷的制度?程序,充分利用大数据工具提升办理效率、提高监管效能。

第四条管理机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业务?指导。区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组织实施、补贴发放和审查?监督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的受理、初审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调查、公示及日常联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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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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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补贴范围

具有狗万客户端市户籍,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在2级(能力中度受损)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65周岁(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享?受现金补贴的;

(三)65周岁(含)以上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抚对象具体包括:

1.无工作单位一至十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2. “三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

3.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

已纳入我市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老年人和集中供养的优抚?对象老年人,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

第六条对象认定

(?)身份认定。年龄、户籍身份信息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准(出生日期当月为满周岁)。

(二)资格认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社会救助领域相应?标准认定。

2.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

(三)能力等级认定。区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组织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认定能力等级。

第七条补贴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00元;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能力等级为4?级(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300元。养老服务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养老护理补贴。经民政部门组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能力等级为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00元;能力?等级为3级(能力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300元;能力等级为4?(能力完全丧失)的,每人每月400元。养老护理补贴以现金?或代金券(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

第八条政策衔接

1.?既符合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叠加享受。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2.已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的,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3.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的,继续按原政策及评估标准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受理原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政策?的变更申请,对新提交申请的和申请变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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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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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申请办理

(?)自愿申请。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或线上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残疾军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如实填写、签字确认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可通过国家或地方线上政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资格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相关信息,并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初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若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提出异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记录并按月汇总报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复核。

(四)资格复审。区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开展评估。

1?.???资格复审合格的,由区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 机构对申请人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初次评估费用由区财政保?障。

2.???申请人对初评结果不认同的,可申请复评。复评 需由申请人提前向评估机构缴纳评估费用,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评估费用退还申请人;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一致的, 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可申请再复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评次数至多2次。

各区民政部门可委托一个评估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本?区的终评定点单位。申请人对评估结果不认可的,可到终评定点?单位自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3.?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评估确认能力等级未达到2级(能?力中度受损)的,需至少间隔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处于发病期或手术、身体创伤康复期,需待病情稳定或出院后3?个月方可评估。

人户分离且居住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评估相关费用?自理。评估机构资质及评估标准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42195—2022)???执行。

(六)公示。区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定申请人应享的补?贴类别和金额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

(七)审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作出合格审?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民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八)办理周期。原则上,区民政部门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办理程序。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经?区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周期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且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第十条补贴发放

审定合格的,自下月开始计发补贴。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各区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发放,或依?托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账户中。如将补?贴资金存入指定代理金融机构的,?一般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且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补贴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以代金券(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的养老护理补?贴,由民政部门协同财政部门,依托信息化平台发放至个人专属???

如遇特殊情况,区民政部门可与补贴对象协商领取形式,但?需补贴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确认。

第十??条动态管理

各区应建立补贴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完成一次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相关费用由区财政保障。?对条件发生变化的补贴对象,及时调整其应享受的补贴;对因亡故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于亡故次月停止给予补贴。发生重大突 发事件时,专项检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对近6个月内审批的补?贴对象,本年度可以不纳入专项检查范围。

若连续3个月无法与补贴对象取得联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区民政?部门作出暂停发放决定,并在补贴对象所在社区或行政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暂停发放后,补贴对象恢复联系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仍符合发放条件的,继续为?其发放补贴,并补发暂停阶段的补贴。补发金额最多不超过6个?月应发总额。

第十二条补贴终止

补贴对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明。

补贴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补贴: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

(二)补贴对象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起停发补贴;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当月起发放补贴。

(四)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身体状况、优抚待遇等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

(五)拒绝配合定期核实、专项检查或抽查的;

(六)因违法犯罪正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的;

(七)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停止发放补贴的。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

各区民政部门需建立补贴的档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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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来源及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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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资金来源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评估费用及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养老服务预算安排,市级财政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及结算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市民政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意见。各区民政部门提?前编制区级资金预算,分别报市民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市民政?部门编制全市资金预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比例将下?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申请,及时匹配补贴资金并拨付给区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于次年年底前提出资金结算方案。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资金结算方案,进行结算。


各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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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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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相关部门职责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提供优抚对象名册(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享受抚恤补助类别等)。

每月15日前,将优抚对象增减信息移送区民政部门,便于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评估等工作。

财政部门应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和保障工作,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宣传、专项检查、抽查等工作。

医保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实现跨部门数据有效共享,根据长期?护理保险人员更新情况定期向民政部门移送人员名册及增减员?信息,协同做好补贴对象身份认定,确保精准到人。

第十七条加强监督

各市级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定期对各区实施情况协同?开展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民政部门对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严格补贴的审核办理流程,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并主动接受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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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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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依法监管

各级工作人员在补贴审核发放过程中,要坚持规范服务、按?章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借机谋取私利等违反工作纪律?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规处置

对违规领取补贴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容错机制

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认真负责、恪尽职守的经办人员,?给予肯定和鼓励;对因比对信息缺失、错误、滞后等客观原因造?成补贴漏发、错发、多发等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对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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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天津市财政局狗万客户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狗万客户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狗万客户端市居家养老服 务政府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社〔2007〕51号)?《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狗万客户端市民政局狗万客户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做 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民发〔2011〕72号)《狗万客户端市民政局狗万客户端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困难老年人增加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意见》(津?民发〔2012〕67号)《狗万客户端市民政局狗万客户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7〕16号)?《狗万客户端市民政局狗万客户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津民发〔2017〕70号)《狗万客户端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民发〔2019〕41号)《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农村地区全面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通知》(津 民发〔2019〕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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