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万客户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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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规范狗万客户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狗万客户端市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津交发〔2020〕3号)、《狗万客户端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狗万客户端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狗万客户端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狗万客户端行政区域内(外环线以内区域仅为租赁脚踏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单车)的投放、经营、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的,为用户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的分时租赁的自行车(含电单车)。
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科学布局、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统筹平衡市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市容环境秩序。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规划及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管理机制,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控制,依法依规对运营企业超投车辆进行行政处罚;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准入与备案;负责建立健全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单车营运登记号的管理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对审批准入且获得投放配额的互联网租赁电单车进行注册登记及牌照发放工作;负责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损毁、故意丢弃、非法占有车辆及其设备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属地街镇政府(经开集团)进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禁停区域及重点管控区域的规划设置和施划工作;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指导属地街镇政府(经开集团)依法对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企业进行治理和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负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运营企业废旧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对接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公示。
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慢行交通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区网格中心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投诉及各类纠纷案件进行转办。
区文化与旅游部门、规划资源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街镇政府(经开集团)按照“谁引入、谁管理,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区域内的运营企业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需求计划,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原则上不少于两家;负责初步审查企业资质,并向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准入申请;负责与企业签订运营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属地街镇需要企业继续服务的,须提前30日向区交通运输部门重新递交申请;负责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禁停区域及重点管控区域的规划设置和施划工作,设定重点点位,如校园、商圈、交通场站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上限;负责指导运营企业科学精准设置“电子围栏”及标识,引导用户规范停放;负责行政区域内运营企业运维工作的日常监管,对无号牌上路运营、跨区域运营、违规停放、占道破绿、不配备智能头盔等现象和行为进行治理整顿。
第七条??用户应自觉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设备设施,不得蓄意破坏、盗窃;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与街镇达成合作意向后,双方向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准入申请,审核合格后,双方签订运营合同;企业在提供租赁服务前,应提前20日将企业基本信息、运营合同、运营服务承诺书、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户的电子协议样本、与银行签订押金及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运营模式、车辆质量检测报告、投放方案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区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运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主动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设立服务机构;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资金实力及风险承担能力;具有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维护修理的场地,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用户信用评价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押金及预付资金管理制度、骑行保险理赔制度、车辆报废回收管理制度、服务投诉及纠纷处理制度、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保障制度等。
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要求,性能安全、质量可靠的车辆开展经营活动;车辆应有统一品牌标识,每辆车具有唯一的编号和二维码;车辆应当带有卫星定位系统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高精度智能锁,支持“电子围栏”和限制停车关锁等技术需要;互联网租赁电单车应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智能安全头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累计运营年限不得超过三年,老旧车辆应及时报废并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配置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且取得相应证件的运维人员,投放车辆与运维人员数量配比不得低于200:1,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运维人员应当实行网格化管理,定人、定点实施运营维护,运营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属地街镇政府(经开集团)提供运维人员信息(姓名、电话、负责维护区域等)。运营企业应当配置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调度车辆,调度车辆与投放车辆数量配比应与运营企业运维实际相匹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运营企业应当向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调度车辆牌照、驾驶人员等相关信息,调度车辆只能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调度,不得从事其他运输活动。
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具备监控运营车辆位置、数量、运营动态的监控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开放企业系统平台权限,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行业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接受政府部门监管;运营企业应做好平台重要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应按照区交通运输部门核准的投放配额,在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的注册登记,并安装牌照,同时在区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互联网租赁电单车营运号的登记;车辆牌照应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牌照,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因故需要移装车辆牌照的应向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备;投放车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区域内运营,且不得擅自超数量投放。
第十五条??运营企业应科学设置禁停区域及重点管控区域,小学校园门口100米区域内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单车),中学校园门口100米区域内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单车;消防通道、人行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桥梁、人行天桥、道路交叉口以及施划后有效通行宽度不足2米的人行道禁止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十六条??运营企业对大型商业区域、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写字楼等重点区域,应当根据车辆潮汐流向合理制定调度方案;加强应急管控,建立健全重点时间、重点点位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预案等,适时增加运维人员,及时、高效、有序清理积压车辆,确保车辆停放规范。
第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利用科技手段限制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单车,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单车)载人行为。
第十八条??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明确告知用户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事故时,运营企业应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运营企业采用收取押金、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押金及预付资金的收取、存管、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22〕3号)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运营企业计划在本区终止运营的,应提前30日向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属地街镇(经开集团)进行书面报备,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用户预付资金等款项,30日内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三章 ?投诉举报机制
第二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公布受理投诉及服务监督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咨询信息应当在48小时内处理完毕,对用户提出的建议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属地街镇及相关部门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及各类纠纷案件,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投诉及各类纠纷案件的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街镇政府(经开集团)协调运营企业调解处理,并及时回复投诉人;按照属事管理原则,针对个别特殊投诉纠纷案件,属地街镇确需相关部门协助处理的,可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街镇政府(经开集团)处理;投诉纠纷件数纳入对运营企业的重点考评内容。
第四章 ?监督考评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评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应用;对运营企业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和公示。
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运营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具有以下情形的,由各职能部门及属地街镇政府依据职责,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
(一)未经审批准入、超合同期限、违反合同约定,违规投放运营的。
(二)未按照政府部门要求设定“电子围栏”、停放点位、禁停区域及重点管控区域,违规投放停放车辆并未及时对其进行清理整顿,造成停车混乱,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的。
(三)投放无号牌或不符合现行国家与行业标准车辆;未定期检修车辆技术状况及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
(四)无照经营或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经营的;存在虚假宣传或未明示计价规则、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等其他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用户押金、预付金专用账户;挪用、侵占用户押金和预付金;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六)未落实运营安全主体责任,设置的充电设施、办公场所、车辆存放仓库等不符合相关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收集、处置废旧铅蓄电池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污染土壤、水体等环境的。
(七)对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监管部门提出的信息核实请求,拒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导致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
(八)服务质量差、投诉纠纷多,处理投诉纠纷案件不力,引发舆情或造成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精神的行为。
经约谈后,运营企业拒绝改正或改正效果不到位的,由各职能部门及属地街镇政府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运营企业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狗万客户端市狗万客户端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